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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2025-03-20 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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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周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何确定?
解除权行使的关键在于对方是否知悉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其一,解除权行使的对象是合同相对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合同的,除非对方确认,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其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以发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为限。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明确告知因对方违约不再履行合同也可认定已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二)催告后合理期限的把握
《民法典》五百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于催告期合理期限的规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该期限究竟应该设定多长时间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拟定中应予着重考虑,如合同未约定双方又就此存在诉争的,司法实践中主审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权诉讼是形成之诉,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当事人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即为形成之诉,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达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须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据该请求作出相应裁判。如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判解除合同。
(四)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的效力?
如在诉讼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对抗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此点应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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