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专业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公证找不齐人怎么办
惠州,惠城2023-04-18 1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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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小刘,公证处,咨询办理一桩房屋继承案。
然而,在办理手续时却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小刘虽是父亲的独生女,但未必一人能继承房产,这需要她表哥表妹同意才行!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刘某与妻子结婚后生下独生女刘女士,也就是现在的小刘。
妻子因病去世后,刘某就独自一人照顾女儿,未再婚,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可不幸的是,刘某在2016年时因病去世。然而,刘某去世以后,小刘觉得自己是父亲的独生女,继承房产也是应该的,一直拖着没去办理继承手续。
在2018年时,刘某的父母,也就是小刘的爷爷奶奶,两人因车祸同时意外身亡。
而刘某还有一个妹妹,也就是小刘的姑姑,其早年丧偶,但底下有一子一女。小刘姑姑于2022年时因病离世。
那么小刘要在继承父亲的房产时,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经过自己表哥、表妹的同意,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父亲刘某的房产是其丧偶后,独自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且未再婚娶,因此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由于之前刘某没有妻子,在离世时父母尚在,且父母(小刘的爷爷奶奶)当时并没有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因此刘某父母应当分配相应的份额。
其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失妻在婚姻关系存读期间包括获得的遗产在内,都是失妻的共同财产,归失妻共同所有。
简而言之,刘某这套房产,不仅小刘有份,小刘爷爷奶奶也有份,而爷爷奶奶所得的遗产就属于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
同样的道理,小刘的姑姑作为父母的女儿,在父母去世以后同样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姑姑生前没有放弃继承遗产。
而在姑姑去世以后,姑姑所占遗产的份儿,就由姑姑两个孩子来继承。
所以说,从法律上来讲,现在刘某这套房产,小刘不是唯一的继承人,而小刘表哥表妹也有份儿。
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原本没有任何交集以及不愿意继承别人家产的表哥表妹,同意配合小刘做了公证手续,经一番周折后,小刘顺利继承了刘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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